“媒体只要报了,我就处理,没报的时候我就不吱声”的现象,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的确是不正常的,因为一起事件要不要处理,该如何处理,不能视其是否被曝光、被曝光后产生了什么样的舆论影响而定,而应当视事件的情节、性质及后果而定。然而,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规律来看,“没曝光不处理,曝光了才处理”又是一种很正常的状态,因为绝大多数被监督的部门和个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在被曝光之前,他们没有受到足够有力的监督制约,你就很难指望他们能主动向自己或自己辖下的单位和人员“开刀”。
事实上,即便在当今法治发达的国家,也没有达到“媒体还没有动的时候,很多事情都解决了”的状态。可以期待的正常状态是,“媒治”作为社会治理和“权利监督权力”的形式,本身就是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在法治之前、与法治还有很长距离的特殊阶段。法治的精髓是“通过法律进行治理”,这里的“治理”既包括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如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等,也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如新闻媒体对公权机关的监督等等。按照法治的要求,新闻媒体对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需要获得法律的保障,作为被监督者的公权机关无权对此横加干涉和限制。
苟能如此,一方面,媒体曝光就能成为一种“权利监督权力”的常态,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能是一种偶尔为之的个案,有关部门一不小心就被曝光的几率将大大增加,“没曝光不处理”的侥幸心理将有所改变,主动处理的积极性将大为提高。另一方面,媒体对公共事件的监督,不会止步于处理几个责任者或官员就完事,而将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方式、问责程度进行深入的追问与质询———比如对一起“曝光才处理”的公共事件,既要求追究具体涉事人员的责任,也要求追究那些媒体曝光前迟迟不予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的人员的责任,防止有关部门以严肃查处、严厉问责之名,行应付舆论、“丢卒保车”之实。
如果只是靠媒体曝光来规范,那必然走向一个过于扁平化的社会。发展到极端,就会和运动式治理、广场政治没什么分别了。
评论;“媒治时代” 不值得吹嘘
白岩松在《新闻1+1》中评说:“现在是到了‘媒治’时代。……什么叫媒治呢?就是媒体治。因为媒体只要报道了,迅速地就能解决。”
中国果真进入了“媒治”时代吗?我不愿苟同。媒体的社会功能充其量就是一只“啄木鸟”,而要想治理“森林病虫害”,光指望啄木鸟这张“嘴”,肯定不行,而必须出动飞机撒药、人工喷雾等多种措施才能消灭。因为偌大一个中国,能够上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级别媒体的新闻,毕竟有限,只有典型报道才可能受到关注。而不够典型的,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恶性事件,同样会对社会和社会主体造成伤害,因为没被媒体报道就失去了解决机会。可见,“媒治”的覆盖面是有限的。
再者,“媒治”的监督功效也不容乐观。“媒治”之所以凸显出治理效果,其实,不是媒体本身的力量大,而是媒体背后的高官批示力量大,媒体背后的网友关注力量大。但凡引起重大社会轰动的新闻,如果有高官批示了,又得到了网友的密集关注,就能得到雷厉风行的公平处理,而那些报道后未能得到解决的,也不在少数,为什么没有解决?因为未能得到领导批示,网友的声音有点弱,就成了“没治”。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认识“媒治”说法,虽然表面华美、生动,充满了法治魅力和进步色彩,其实,却是一种虚张声势的“法治秀”。背后仍未能逃脱出“人治”的误区。只是这种“人治”不再像过去,“人”换成了领导批示、媒体记者和网友声音而已。不值得吹嘘。
刘义昆:“媒治”距“没治”只有一步之遥
媒体能够治理社会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治理社会,要靠法律,要靠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决策。问题在于,个别政府部门却习惯于懒政惰政,只有媒体曝光了,似乎才能触动他们的神经而介入。行长酒后猥亵女子、郴州问题氧事件、山西疫苗事件等,盖莫如此。问题曝光之前,早有民众报警或上访举报,为何没有结果?媒体曝光之后,有关部门介入,问题就很快解决了。由此观之,所谓的“媒治”还有更多的人治意味。
更让人悲观的是,媒体刚刚曝光此地,同一事件又在彼地发生;被媒体监督的官员刚被问责,没过多久又复出。而一系列记者遭遇打击报复的事件又表明,一些官员不仅不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甚至没有基本的尊重。虽然一些官员口口声声欢迎舆论监督,但一旦监督到自己头上,还是有天然的抗拒心理。一切表明,“媒治”社会作用有限,不可夸大、放大媒体监督的作用。“媒治”,只能说是媒体的进步,而不能称为社会的进步。
法治社会不能依法行事,反而要靠“媒治”来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很怪异的事情。一旦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媒治”来解决时,相信“媒治”距离“没治”就只有一步之遥了。
曹林:“媒治”其实是个伪命题
曹林;媒体创造了“媒治”的概念,与人治与法治相对应。其实,这种“媒治”与过去的人治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治:领导看到了媒体曝光,然后作批示要求整改和处理,以自上而下的领导权威让事件得到处理。媒治只是一种表象,表面上看是媒体曝光促进了处理,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领导的权威。
有些事件中,媒体报道再厉害,可相关部门就是不理不睬,傲慢地保持沉默,媒体又能拿他们怎么办?媒治要起作用,还是寄望于人治发挥作用。媒治,不是人治与法治的中间状态,而是依附于人治的一种变种。
文初提及的两起事件,似乎充分体现了媒体曝光的威力,然而这种处理,很多时候不过是应付媒体和糊弄民意罢了,看上去是雷厉风行地严惩作恶者,其实不过是想转移舆论视线,让地方迅速从媒体中心解脱出来。又是撤职又是处分,看上去像是在严惩当事官员。深谙潜规则的人一定明白,这样的迅速处理对官员其实是一种保护。也就是说,这不过是一种危机公关手段罢了。这样的“迅速处理”,让公众感觉不到足够的正义回归,反有被糊弄和蒙蔽之感。
正因在一些地方法治缺失而人治横行,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有一种强烈的媒体依赖症,也就是所谓“媒治”。但这种“媒治”根本是靠不住的。毕竟,媒体很有限,他们每天关注到的事件其实很少,而且媒体也有自身的弱点:往往更多只对新事和热点有兴趣,一旦某种丑闻反复发生,可能慢慢也就习以为常、“媒治”不再了。
邓海建:“媒治”实质仍是“人治”,难称进步
媒治的典型当数每年的“3.15”,从晚会到专题,又是揭秘又是曝光,媒体忙得一塌糊涂,企业像等待“开奖”一样心惊胆战。这是媒治的“巅峰时刻”,此后,必有托着下巴干等的职能部门密集跟进,该出禁令的出禁令、该施罚则的施罚则,大快人心之后,我们继续年复一年期待着轰轰烈烈的下一个“3.15”。我无意于批判媒体的忙碌,被喻为“第四权力”的媒体监督权,的确历史性寄托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诉求,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相得益彰,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也起到掘进与推动的良善功效。但是,媒体不是“天下之公器”,媒体也不是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非人格化常态纠纷解决机制,且不说媒体自身的价值取向未必是绝对真理,就算媒体有心公断,其积极作为也常被各种公关力量所遮蔽或消解——何况,本质上说,媒体不是判官,自然无法干涉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