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08 查看次数:3
为持续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基层矛盾前端预防、就地化解、实质化解工作体系,满足群众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需求,充实多元调解工作力量,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派驻方式
本次公开选聘的人民调解员,择优委派至全南县人民法院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分为常驻调解员、非常驻调解员两类。
1.常驻调解员:常态化驻点县人民法院机关、南迳法庭、陂头法庭开展调解及相关工作,固定在岗、日常坐班。
2.非常驻调解员:不固定驻点,依托县、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调解阵地,承接法院委托案件的调解任务,按需参与调处工作。
二、主要工作职责
1.依法承接法院委托矛盾纠纷案件的先行调解工作,重点调处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金融借款等常见民商事矛盾纠纷,耐心开展法律释明、情绪疏导、协商引导,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2.协助审判工作人员开展诉中调解、案件沟通、矛盾化解辅助工作,配合做好纠纷溯源、隐患排查。
3.规范完成调解笔录、协议书制作、卷宗整理、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4.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排查、基层社会治理、公共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5.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事业。
2.品行优良、作风踏实,群众认可度高,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矛盾调处及应急应变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年龄25周岁以上、68 周岁以下。
4.熟悉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相应文化素养和群众工作经验;熟练基础电脑办公操作者优先。
5.具备政法工作、基层综治、信访调解、法律服务从业经历者优先。
(二)常驻调解员专项条件
1.不满40周岁: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40 周岁以上: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3.能够保证固定在岗时间,服从日常考勤、排班及业务管理,专职投入调解工作。
(三)不得选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人民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2.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
5.存在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未修复信用的;
7.身体条件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8.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宜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
本公告长期有效,常态化接受报名。
(二)报名方式
请有意向者将报名表(见附件)连同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资质证书等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县人民法院 405 办公室或南迳法庭、陂头法庭。所有报名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选聘资格。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7-2638133,13979728787。
(四)资格审查
我委对报名材料进行统一初审,初审合格人员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参加面试;初审未通过人员不再另行告知。
(五)面试考核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养、法律常识、调解技巧、沟通能力、应急处置及岗位适配度,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示聘任
根据报名初审、面试综合成绩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办理聘任手续。
五、待遇保障
本次选聘人民调解员为公益性、志愿性社会服务岗位,不设立固定薪资,实行以补代酬、按量计补。
1.常驻调解员:正常在岗出勤的,按工作日发放出勤补助;
2.全体调解员:成功调解并归档的有效案件,严格按照全南县财政局、全南县司法局《关于规范矛盾纠纷调解经费使用的通知》(全司字〔2025〕5 号)文件标准核发案件奖补;
3.调解案件奖补实行一次性核发、不重复申领,已由法院核发奖补的案件,不得再向其他单位申报同类补贴。
六、相关说明
1.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本次聘任的调解员与本委及全南县人民法院均不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涉及编制、社保、人事聘用等事宜。调解员履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伤残等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申请救助保障。
2.本次聘期为一年,聘期满根据履职考核、工作需要可续聘,续聘不限次数。
3.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的聘任人员,实行执业回避制度:不得代理本人参与调解案件的后续诉讼事务,由人民法院监督落实。
4.全体调解员须严守职业底线,严禁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依规追责。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全南县桃江源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s://www.jxrcrsksta.com/content/7904?categoryId=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