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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泽县关于选聘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30 查看次数:4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临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本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二)热爱仲裁事业,自觉遵守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管理和监督;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接受临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工作安排,依法调解或仲裁争议案件,并及时制作文书;

    (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完成本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选聘程序

    (一)本次选聘工作秉持公开透明原则,在临泽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选聘公告;

    (二)申请人需填写《临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见附件,双面打印)一式一份并按要求填写,加贴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连同相关身份、职务、学历等证明文件于公告发布后15日内提交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本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初步遴选后提出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四)对拟聘任的仲裁员,通过临泽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聘书,正式聘用;

    (五)如未能通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仲裁委员会将对所有的申请材料谨慎保密。

    四、聘期及工作费用

    (一)仲裁员每届聘期为三年。

    (二)仲裁员因仲裁工作产生的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照《临泽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退休干部、执业律师、农民、村社负责人等其他身份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据实申报,经审批后予以支付。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兰晶晶  联系电话:0936-5521748

    (二)联系地址:临泽县种子大厦6楼中厅

    附件:临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临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www.gslz.gov.cn/dzdt/tzgg/202609/t20260930_1591841.html

    提示:如有附件,请去上面文章来源的网址查看
    • 发布时间:2026-09-30
    • 信息地区:甘肃   | 张掖
    • 职位:行政 | 事业单位 | 律师 |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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